一名韓姓男子駕駛公司車輛行經陽明山仰德大道時,因依照「限速40公里」與「險降坡試踩煞車」的路邊警示標誌輕踩煞車減速,卻遭後方車輛檢舉「非遇突發狀況驟然煞車」。事後,警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3條「危險駕駛」規定,對其開罰2萬4千元、要求參加道安講習,並弔扣車輛牌照6個月,他不服提告,如今判決結果也曝光。

根據《中時新聞網》報導,判決書指出,事件在去年7月6日下午4點51分,地點為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0巷一帶,由於該路段坡度陡峭,設有大型黃色警示標誌提示駕駛人應試踩煞車、控制車速,並明定限速40公里。韓男表示,該區路況若不踩煞車,即使未加速也會因坡度自然加快速度超過限速,他為安全起見,多次輕踩煞車以控速。

韓男不服,提出上訴,稱該路段坡度明顯,即使不踩油門也容易因滑行導致時速暴增,一般駕駛人皆會在此處踩煞車減速;再者,後車始終以極近車距貼近行駛,才是潛在的危險來源。

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,法官親自觀看檢舉影片,並實地前往現場勘驗,發現韓男煞車時,並未完全停止、煞車行為亦符合地勢及標誌所示,並無任意或危險駕駛之虞;反觀檢舉車輛全程緊貼前車,保持不到一車身距離,明顯未保持安全車距,反而違規在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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