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韩姓男子驾驶公司车辆行经阳明山仰德大道时,因依照「限速40公里」与「险降坡试踩煞车」的路边警示标志轻踩煞车减速,却遭后方车辆检举「非遇突发状况骤然煞车」。事后,警方据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》第43条「危险驾驶」规定,对其开罚2万4千元、要求参加道安讲习,并吊扣车辆牌照6个月,他不服提告,如今判决结果也曝光。

根据《中时新闻网》报导,判决书指出,事件在去年7月6日下午4点51分,地点为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三段250巷一带,由于该路段坡度陡峭,设有大型黄色警示标志提示驾驶人应试踩煞车、控制车速,并明定限速40公里。韩男表示,该区路况若不踩煞车,即使未加速也会因坡度自然加快速度超过限速,他为安全起见,多次轻踩煞车以控速。

韩男不服,提出上诉,称该路段坡度明显,即使不踩油门也容易因滑行导致时速暴增,一般驾驶人皆会在此处踩煞车减速;再者,后车始终以极近车距贴近行驶,才是潜在的危险来源。

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此案时,法官亲自观看检举影片,并实地前往现场勘验,发现韩男煞车时,并未完全停止、煞车行为亦符合地势及标志所示,并无任意或危险驾驶之虞;反观检举车辆全程紧贴前车,保持不到一车身距离,明显未保持安全车距,反而违规在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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