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北投区一名62岁的黄姓清洁队员,去年将回收站内一只残值仅约32元的旧电锅转送给附近拾荒妇人,却因此被依《贪污治罪条例》起诉,士林地方法院11月2日宣判,黄男判处有期徒刑3月、缓刑2年,并褫夺公权一年。据悉,黄男原本依法最重可判5年以上重罪,在多项减刑条件下「一路减到不能再减」,掀起热议。

示意图,翻摄自pixabay
根据《TVBS新闻网》、《新头壳》报导,事发在去年7月26日,北投区清洁队接获内部通报,黄男从资源回收车上取走一只仍可使用的电锅,他坦承,只是想转送给附近拾荒老妇使用,事后也自费缴回电锅,却已触犯「职务上占有非公用私有财物」之贪污罪嫌。

示意图,翻摄自脸书 (台北市环保局)
士林地方法院11月2日宣判,黄男判处有期徒刑3月、缓刑2年,并褫夺公权一年,原本依法最重可判5年以上重罪,但能大幅减刑,主要来自4项减刑要件:
1.侦查中自白–黄男在侦查阶段即坦承犯行,适用贪污条例第8条第2项减刑。
2.情节轻微–电锅残值仅32.56元,法院认定属情节轻微,依第12条第1项再减刑一次。
3.犯后自首–在政风与廉政单位尚未完全掌握事证前,黄男即主动说明,符合第8条第1项自首要件。
4.情堪悯恕–法院最后依《刑法》第59条,再酌情减刑。
法官认为,虽黄男身为公务体系人员,仍应恪守廉洁原则,不适用免刑,但一路减至5个月仍嫌过重,因此再酌减判处3个月,并宣告缓刑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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竑德法律事务所律师王翼升分析指出,本案堪称「减刑教科书等级案例」,法官层层适用多项减刑规定,几乎已经减到不能再减,在司法实务上相当罕见,即便未来缓刑遭撤销,依《刑法》第75条规定,仍须再犯且判刑超过6个月才会真正入狱,风险大幅降低,判决结果也符合社会普遍对比例原则与法律情感的期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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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后,黄男透露,未来可能考虑退休;而台北市环保局则承诺,清洁队员属职工、为类公务人员,判决并不影响其工作权,也已在判决前,关心其心理状况,经职工考核委员会讨论后,行政处分仅记一小过。
也太无辜了吧...
參考資料:TVBS新聞網
| 新頭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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