缴纳「劳保费」就是希望遭逢生育、伤病、失能、甚至死亡等人生重大事件时,能获得经济支援,也能在老年退休后获得生活保障。不过劳保局提醒,并非所有情况投保都算数,若是碰上特定情形,最终不但无法请领退休金,缴了一辈子的保费也拿不回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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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媒体《TVBS》、《风传媒》的报导,劳保局指出,劳保仅适用于台湾及离岛地区设立的公司或行号,若劳工受雇于完全在境外设立、且未于台湾设立分公司的企业,就不符合加保条件,也无法透过职业工会投保。而被保险人若被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,得继续参加劳保,但若是以「留职停薪」状态出国,实际未在原单位工作,且薪资是由国外单位支给,就不得继续加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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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部分劳工在离职或已办理退休,为了让年资不中断,会选择透过朋友公司或工会继续加保,依照规定,这类行为属违法加保,一旦查核时无法提出工作证明或薪资资料,将取消被保险人资格,不仅累积的年资将认定无效,已缴纳的保费也不会退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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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劳工若经法院判决确定入监服刑,依《劳工保险条例》规定不能再继续加保劳保,已经入监服刑却没中断投保者,事后查出也不会退还保费。不过是因案停职或被羁押,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前,仍能继续参加劳工保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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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工退休后可以享有劳保老年年金,但若没在上班的家庭主妇呢?就会纳入俗称「国保」的国民年金,而一名女子因为一个小小的举动,让她的晚年多了一笔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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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时新闻网》报导,「国保」享有「老年年金」、「身心障碍年金」、「遗属年金」3项年金给付保障及「生育给付」、「丧葬给付」两种一次性的给付保障,其中「老年年金」的部分,只要被保险人曾经缴过国保、且年满65岁,都可以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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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指出,随着国保实施将届满15年,国民年金法第7条第3款规定将随之退场,即在112年10月1日 (含) 以后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,均不能参加国保,曾参加国保所累计之国保年资,于领取国保老年年金给付时,应按B式发给 (月投保金额×国保年资×1.3%) 。此外,劳保局表示,若曾经保过劳保,但后来未继续工作,劳保年资未满15年,无工作之后转为国保,未来65岁退休时,因劳工保险条例及国民年金法订有年资并计的规定,国保与劳保年资合计满15年,能同时申请劳保与国保老年年金给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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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例来说,有名家庭主妇婚前为上班族,有加保劳保,年资为11年,之后当家庭主妇,改缴国民年金,预计65岁退休时,年资可达32年。由于劳保与国保的年资可以合并,等于每月不仅能领7,161元 (月投保金额×国保年资×1.3% ) ,且她退休时,预计累积国保年资32年,加上政府调高月投保金额至19,761元,32年年资估算下来,每月可领8220元,算上刚刚的7,161元,等于每月能领15,381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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